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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污水厂设备更新标准 明确这几类情形

6月26日,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《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标准(征求意见稿)》(粤建科商〔2026〕165号),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26年7月22日。该标准是全国首个省级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专项技术标准,为全省污水厂设备“换什么、怎么换、何时换”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标尺。


明确8类情形必须设备更新,避免“带病工作”
标准第3.0.9条,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及时更新,运营企业应逐条对照:
1 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;
2 不满足国家、行业、地方标准规定、国家明令淘汰的;
3 不具备维修价值的。设备维修费用达到或超过设备重置价值的50%,或维修后预计剩余使用寿命不足2年的,可判定为不具备维修价值;
4 维修后无法恢复原设计的使用功能,性能不能满足当前运营要求的;
5 工艺不匹配的——因提标改造、扩容改造、工艺优化,原有设备不匹配的;
6 节能降碳不达标的,包括但不限于:
1)电机能效低于现行国家标准《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GB 18613中3级能效要求;2)风机、水泵运行效率较设计值或同类型新设备下降超过15%;3)曝气系统氧转移效率(SOTE)较设计值降低20%以上;4)单位水量电耗或药耗高于全省同类污水处理厂平均水平,其中大型厂(≥10万m³/d)超过20%、中型厂(1万m³/d~10万m³/d)超过25%、小型厂(<1万m³/d)超过30%;5)经《协同降碳绩效评价 城镇污水处理》GB/T 46725协同降碳绩效评价,在节能降耗、能源优化等指标上得分低于GB/T 46725规定的合格等级;6)生化池碳源投加量明显高于同类工艺平均水平,且曝气系统、搅拌/推流装置或碳源投加设备经评估需更新时,应优先通过设备更新实现工艺优化。
7 设备达到使用年限,相关备品备件严重短缺,致使维修质量难以得到保证的;8 设备达到使用年限,经评估无法继续使用的。

